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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转移登记都需要的手续如下: 1、到房屋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2、提交书面材料; 3、审核材料通过后,符合登记条件的,核发产权证。 需要的材料如下: 1、变更登记申请表; 2、房产证; 3、登记原因证明文件; 4、其它材料。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一条规定,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这些材料: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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