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提起离婚诉讼人的要求,是要求提起离婚诉讼的人必须符合的要件,不具备这些基本要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离婚诉讼的提起,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提出离婚诉讼; 二、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与被告方具有合法夫妻关系,即双方必须是合法配偶,其他关系不能提起诉讼离婚; 三、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诉讼离婚; 四、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及副本各一份,起诉书中要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育及相关的证据; 五、夫妻共有财产的清单(含房产、股票、债券等); 六、原告应呈交能证明其与被告的合法夫妻关系的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七、原告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 如果原被告本人不能出庭或者认为需要请一个人代为参与诉讼,可以依法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但原被告必须是符合上述要求的主体,任何人不可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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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方在怀孕期间,指女方从受孕之目起至分娩之日的一段时间; 2、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内,即从婴儿出生之日起一年内; 3、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即从女方人工流产后六个月内。 4.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到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5.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离婚诉讼的进行流程: 1、书写离婚起诉书。 2、带上身份证明材料、夫妻双方关系证明材料、诉讼材料如证据等。 3、去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起诉、立案。 4、法院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开庭审理。 5、审理结束,进行宣判。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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