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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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条件和立案条件为: 1、民事纠纷的一方当事人,争议的权利义务直接影响该公民的民事权益; 2、原告可以指出被诉对象是谁; 3、当事人有明确的诉讼主张和事实理由; 4、该案受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管辖,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有审判权。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指原告必须是因为自己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和其他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权利义务争议而起诉。 (二)有明确的被告。“明确的被告”指对方必须是确定、具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填写起诉状时,能够写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意,被告下落不明不是被告不明确。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具体的诉讼请求”指原告须向法院提出具体的请求内容或者判决要求;原告还必须向法院说明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条是指:当事人提起的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同时,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地域、级别、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该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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