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通行证、旅行证、海员证、签证(注)等出入境证件(以下简称出入境证件)的,应当立案侦查。 2.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1)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5~19本(份、个)的; (2)为违法犯罪分子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的; (3)违法所得10~20万元的; (4)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3)违法所得10~20万元的; (4)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4.骗取出境证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1)骗取出境证件20本(份、个)以上的; (2)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3)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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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向他人提供伪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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