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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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要求履行义务主张,客观上改变了权利不行使的事实状态,造成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因此债权人用何种方式证明其曾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呢,有以下几种方式:债权人口头直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整个过程需要录音录像以及人证加以证明。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主张权利的文书,要求债务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然没有签字、盖章但是能够用其他方式证明权利文书到达债务人。债权人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向债务人的代理人、担保人或者财产管理人主张;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债权人在国家级或下落不明债务人住所地省级影响力大的媒体刊登权利主张公告的。
债权人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来证明本人曾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1、一般可以书面承诺和口头承诺的录音为证据来证实债权人曾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2、债权人曾发送的信件或者数据电文; 3、收集债权人曾向债务人的代理人、担保人或者财产管理人主张权利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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