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债务,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利息,但是利息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才会受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货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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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利息包括两种: 一种是“借用期内利息”,是指出借人因借出金钱而从借款人处得到本金以外的金钱,是有偿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使用借款的代价,借款人的主要义务是向出借人还本并支付利息,是约定借款期内的利息。 另一种是逾期付款后应付的利息,即借款人到约定的还款日仍未还款,会给出借人造成利息损失。 针对这两种利息有不同的起算方式: 首先:关于借用期内利息,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内的利息计算:如果借贷双方在书面或者口头约定中,约定不支付利息或者没有约定利息的情况,应视为借款人无偿占用,仅需偿还出借人的本金,不需要支付任何利息,因此这种情况下借用期是没有利息的。 当然如果借用期内约定了利息的,应从其约定; 第二:关于逾期利息:定期无息借款,逾期利息自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不定期的无息借款,从出借人向借款人催讨借款或从起诉之时起算;约定借款内利息,未约定逾期利息的,逾期还款利息自逾期还款之日起计算。
民间借贷行为中,对于借款利息的约定如果超出年利率24%之外的利息,是不受我国法律保护的,但是没有超过的部分依旧是受我国法律保护; 债务人不能因为借条利息过高而拒绝还款。在借条约定利息超过年利率24%时,通常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以年利率24%的利率来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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