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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学校受伤学校有责任。学生在学校受伤,未履行监护义务的,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对应的责任。教育机构责任是指在幼儿园、学校等学习生活期间,因未履行相应的职责而遭受人身伤害或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当学生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中受到伤害时,不应承担无过错的监护责任,只能对未成年学生因过错造成的伤害承担侵权责任。
要看学校方面是否存在过错行为,不能一概而论。学校安排学生参加军训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军训内容、强度等没有问题,受伤系自身不小心或者其他等属于自己原因,那么校方不承担责任。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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