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继续缴纳养老保险:但是当事人已经失业,并且不属于参保地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社保关系应转回户口所在地参保;2、具体手续可以事先带上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户口本、劳动合同解除书、社保卡及缴费明细等,咨询户口所在地的社保部门工作人员明确。《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桂政办发〔2014〕70号):第二十五条参保人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在缴费期间跨统筹地区转移户籍的,可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转入迁入地,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再转移。第二十六条参保人跨自治区流动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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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原单位申请停保; 2.在转出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须携带户口簿、身份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等材料; 3.向转入地社保机构出示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申请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符合转入条件的,由转入地社保机构向转出地社保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4.转出地社保机构收到联系函后,核对有关信息,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办理资金划转手续,传送至转入地社保机构; 5.在转入地社保机构办理接续保险手续。需要注意的的是,有欠费需补缴的,必须在转出地养老保险机构补缴。
注册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si.12333.gov.cn);登录后点击页面上方功能栏的“关系转移”,进入社保关系转移界面;点击“社保转移申请转入地开通地区查询”,查询转入地是否开通网上申请业务;如不支持则无法在网上办理社保转移,支持则点击“社保转移申请”;按提示填写本人基本信息以及转移信息,填写完毕后点击提交申请,等待审核结果;经审核符合转入条件的,按系统提示进行后续转移接续流程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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