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一)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外资企业章程;(四)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五)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六)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七)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八)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前款(一)、(三)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二)、(四)、(五)项文件可以用外文书写,但应当附中文译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将其签订的合同副本报送审批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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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合伙企业需要的条件根据法律规定而定。法律规定的条件包括:1、有两个或多个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订立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企业集团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该企业集团母公司的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拥有至少5家子公司; 2、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达到1亿元人民币以上; 3、该集团成员单位全都具有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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