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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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分割财产的情形如下:离婚期间财产未分割的,离婚后双方可以协议分割或者通过法院诉讼分割;离婚时,一方隐瞒或转移婚姻期间夫妻共有的财产,离婚后被对方查获,对方可以通过法院诉讼要求重新分割;离婚时,双方已协商分割财产,离婚后,一方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如果对方同意,可以重新分割,但如果对方不同意,则不能重新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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