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抚养权男方争取的有利条件 在抚养权存在争执,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参照《子女抚养意见》中的规定,判由男方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有: 1、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但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 2、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但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3、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亲生活的。 4、已作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5、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6、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7、十周岁以上的子女主动要求与父亲生活的。 8、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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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争取孩子抚养权的条件有: 1、女方有恶性传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响孩子成长的; 2、女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的; 3、男方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 4、男方年纪偏大,再次生育的机率较小,而女方却处于较好的生育期的; 5、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的; 6、女方收入较低,且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住所的。
男方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可以收集以下几个方面的证据,不符合要求中的任意一条,都不利于男方争取抚养权: 1、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 2、男方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证据; 3、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取证; 4、孩子长期跟男方生活,愿意跟着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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