诽谤罪是指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足以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本罪客观上表现为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足以败坏他人名誉的行为。首先,必须有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捏造,是指无中生有、凭空制造虚假事实。所捏造的事实,是有损对他人的社会评价的、具有某种程度的具体内容的事实。由于捏造事实,容易使人误信,因而对他人名誉的损害程度比侮辱更为严重。如果行为人散布的是有损他人名誉的真实事实,则不构成诽谤罪。其次,必须针对特定的人进行诽谤。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诽谤时虽未具体指明被害人的姓名,但能推知出具体被害人的,仍构成诽谤罪。 2.本罪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将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故意,则不构成诽谤罪。 3.根据刑法规定,诽谤行为情节严重的才构成诽谤罪。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手段恶劣、内容恶毒、后果严重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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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罪的认定如下: 1、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2、构成诽谤罪的诽谤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而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必须局限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诽谤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诽谤罪认定条件:1.主观方面: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流转的是足以损害他人人格和声誉的虚假事实,并且知道这种行为伤害他人名誉的结果。 2、主体:达到刑事犯罪年龄的正常人。 3、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伪造事实的流传,情节严重或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行为。 4、客体:侵犯的客体即自然人,其人格尊严、名誉权被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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