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后,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向人社局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鉴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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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是在伤情稳定之后就可以去进行伤残鉴定。工伤鉴定程序为: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工伤鉴定后伤情加重处理方式如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残疾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工伤鉴定费由劳动部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各地收费标准不同,为二百元到八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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