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二个月。有刑事诉讼法第126条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批准,审限可再延一个月;最高院受理的刑事上诉、抗诉案,经最高院决定,审限可再延长一个月。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二十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刑事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需延长的,报本院院长批准,在以延长三个月。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 二、不计入审限的情形 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因另行委托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时间;二审案件,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堪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内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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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是: 1、适用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是受理后的二个月; 2、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是受理后的二十日; 3、适用速裁程序的,审理期限是受理后的十日。
根据案件类型不同,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不同: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审理期限二十天;适用普通程序的公诉案件,受理后一个月内宣判,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审理期限按照民事诉讼规定执行;交通不便、偏远地区、重大复杂的案件,审理期限适当延长;使用普通程序的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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