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方为上市公司参股股东,在1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累计减持股份扣除累计增持股份后的余额,下同)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由转让方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并在每年1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报财政部门;达到或者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应当事先将转让方案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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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满足的条件如下: 1、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2、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其他股东对该出资并无购买意图; 3、公司股东会对转让事项有关的信息作出同意的决议。 只有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才能实现股权的对外转让,不满足任何一条都不能实现转让股权。
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程序如下: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或转让方进行可行性研究;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上市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报各级国资委审批;股权转让要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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