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伤鉴定属于伤情鉴定适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3.3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4.2鉴定时机 4.2.1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4.2.2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 4.2.3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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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轻微伤的鉴定其标准有;1、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致伤因素造成的原发性伤害以及可能会引起的并发症两方面的内容作为鉴定依据;2、鉴定损害可能引起的并发症或后遗症时,不要过重考虑,主要将重心放在当时伤情上鉴定;3、鉴定行为人组织器官或容貌障碍时,要注重考虑损害后果。
头皮处有伤口并且长度累计在二十厘米以上、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等情形。腹部受伤达到轻伤标准的情形有:胰腺包膜破裂、胃、肠、胆囊或者胆道非全层破裂等。手部受损能达到轻伤的伤情有:一手拇指离断或者缺失未超过指间关节、一手除拇指外的示指和中指离断或者缺失均超过远侧指间关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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