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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车损鉴定的程序:因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需要进行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由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当事人委托财产损失评估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机动车交通事故的鉴定程序如下: 1、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和物品,由公安机关统一保管,经检验、鉴定后,委托价格事物所进行损失价格鉴定; 2、在事故发生后七日内作出鉴定结论; 3、当事人对经确认后的鉴定结论不服或有异议的,可以向交警支队交宣处事故科申请重新鉴定; 4、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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