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人横过道路,应该走人行横道;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在确认安全后通过。”在人行横道上通过时,行人具有优先权,如果有车辆借道穿过人行道,按照行人优先的原则,车辆应该避让行人。如果机动车驾驶员发现人行横道上有行人通过,即使是在机动车应该通行的时间内,也应该停车避让行人,因为与车辆的通行权相比,行人的生命安全权利更应该受到保护。所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即并不区分行人是否违规,换句话说,即使违规了,车辆也应该避让,否则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有证据证明行人违法,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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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横穿马路被撞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决定谁承担主要责任。如果是行人突然横穿马路,导致司机来不及反应,那么行人就有可能承担全部责任。但是行驶中的机动车有避免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即使认定行人负全责,司机也要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行人被机动车撞到后,由于行人天生的弱势地位,无论其是否有错,其责任一般都比机动车车主要轻。主要情况为:行为人走人行横道,未闯信号灯的,行人无责。行为人未走人行横道,但已经在机动车道,机动车未注意避让的,机动车承担主要责任,行为人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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