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的规定主要是各市州自己修订《关于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请示经省政府审查。在征地补偿安置中要坚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时调整不适应的补偿标准,按程序报批。规定标准外的补偿项目,参照规定标准中相近情况补偿,不能参照的,参照市场价格,按实际损失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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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法律法规: 1、征收主体:规定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为征收主体; 2、征收工作部门:规定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日常征收工作; 3、征收补偿费用:规定必须要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到位,并专款专用。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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