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公司法律,有限公司的股东属于公司行政登记的事项、即行政许可的内容。当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构成股东变更的事实时,应提交公司登记机关作相应变更登记。股份公司或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在相关到发起人股权转让、大股东监控和公司收购三个事项时,要向证监会报告备案,相应事实形成并或证监会批准后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或变更。 一般股权转让未构成有限公司股东主体变更或股份公司的股票交易不需要到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当然有限公司在年检时应当将反映资本结构变化和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比例的股份变化提交公司年检机关(即登记机关)备案。从法理上来看,我国实行法定资本制,公司承担无限责任,股东以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故有限公司股东的股份应当在动态中确定和公开,至于动态备案的周期法律未作明确规定,但备案不是许可,不需要法定。登记机关一般在年检的义务中包含审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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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应当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因股权转让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股权转让如果构成股东变更的必须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公司的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部分股权,未引起股东名称或者姓名的变更,无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股东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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