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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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有下列几种: 1.民间借贷合同的形式不规范,手续简单引发纠纷。 2.民间借贷合同法律法规不完善引发纠纷。 3.高利贷引发的纠纷。 下列借贷合同是违法的: 1.借贷进行非法活动签订的借贷合同。 2.非金融企业以合法借贷掩盖的非法金融活动签订的合同。 3.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签订的借贷合同。 4.违背真实意图的借贷关系签订的合同。 5.明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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