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返还彩礼的情况: 1、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 这种情形下一般不予返还,无论是理论上、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司法实践上还是风俗习惯上,认识是一致的,本文不再赘述。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对该种情况确定不予返还,主要理由:首先,在当地广大农村地区,一贯将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视为男女结婚的标志。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 男女双方同居生活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双方的“婚姻”生活因生育子女,而更加牢固,因生育子女而更能成为一个名符其实的家庭。如果双方解除这种所谓的“婚姻”关系,将会给女方造成更大的伤害。因此,确定这种情况下彩礼不再返还。 4、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一方面接受的彩礼已经在共同生活中花费掉,其权利的客体已经不存在,属于返还不能;另一方面彩礼用于共同生活,事实上已经与“夫妻”共同财产相混同,也不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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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审理彩礼纠纷案件过程中,一旦出现法定返还彩礼情况,法院大部分都支持当事人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诉求:没有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的;领取了结婚证但是没有在一起生活的;给予彩礼导致给与人家庭生活困难的。需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的未领取结婚证的都能返还彩礼。
如果婚前的给付行为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或者双方结婚了但没有共同生活的,彩礼是应当返还的。一般返还的标准为,用于共同生活所消耗的部分不予返还,剩余的部分应当全部返还。具体如何返还由双方自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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