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rn(2002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8号公布rn2014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1号修订)rn第一章总则rn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制定本条例。rn第二条本条例有关商品商标的限定,适用于服务商标。rn第三条商标拥有人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限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手续。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限定,根据审查、处置案件的需要以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手续,对其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rn第四条商标法第十六条限定的地理标志,能够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限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rn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要求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应予。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要求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能够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rn第五条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申请商标注册或者解决其他商标事宜,应当提交代理委托书。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外国人或者外国公司的代理委托书还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国籍。rn外国人或者外国公司的代理委托书及与其有关的证明文件的公证、认定手续,按照对等原则解决。rn申请商标注册或者转让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商标转让受让人为外国人或者外国公司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中国境内接收人负责接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后继商标业务的法律文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后继商标业务的法律文件向中国境内接收人送达。rn商标法第十八条所称外国人或者外国公司,是指在中国无时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公司。rn第六条申请商标注册或者解决其他商标事宜,应当使用中文。rn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限定提交的各种资料、证明文件和证据手续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资料、证明文件或者证据手续。rn第七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能够要求其回避:rn(一)是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rn(二)与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rn(三)与申请商标注册或者解决其他商标事宜有利害关系的。rn第八条以商标法第二十二条限定的数据电文方式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应当按照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限定通过互联网提交。rn第九条除本条例第十八条限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文件或者手续的日子,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无邮戳的,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事实上收到日为准,但是当事人能够提议事实上邮戳日证据的除外。通过邮政公司以外的快递公司递交的,以快递公司收寄日为准;收寄日不明确的,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事实上收到日为准,但是当事人能够提议事实上收寄日证据的除外。以数据电文方式提交的,以进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电子系统的日子为准。rn当事人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邮寄文件,应当使用给据邮件。rn当事人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文件,以书面方式提交的,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所存档案记录为准;以数据电文方式提交的,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数据库记录为准,但是当事人确有证据证明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档案、数据库记录有错误的除外。rn第十条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各种文件,能够通过邮寄、直接递交、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以数据电文方式送达当事人的,应当经当事人认可。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的,文件送达商标代理组织视为送达当事人。rn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向当事人送达各种文件的日子,邮寄的,以当事人收到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无邮戳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但是当事人能够证明事实上收到日的除外;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以数据电文方式送达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但是当事人能够证明文件进入其电子系统日子的除外。文件通过上述方式不能送达的,能够通过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该文件视为送达当事人。rn第十一条下列期间不计入商标审查、审理时限:rn(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文件公告送达的期间;rn(二)当事人需要增加证据或者补正文件的期间以及因当事人更换需要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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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属于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强化了食品安全监管,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统一权威的监管体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补充规定了随机监督检查、异地监督检查等监管手段,完善举报奖励制度,并建立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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