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 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条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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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无财产老赖的执行是可以将无财产老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进行高消费的行为;如果发现其有财产的,可以在恢复执行后立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
离婚需要冻结财产的,可以提起诉前财产保全,或者在起诉后也可以直接提起保全财产的申请。委托律师书写财产保全申请书,同时要提供财产线索和担保,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担保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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