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有哪些呢?(一)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外伤致人体解剖结构和生理功能损害,造成器官大部分缺失或畸形,伴有轻度功能障碍,生活能够自理,能参加一般性劳动,对医疗等无必须的依赖性。例如一眼缺失、关节功能严重障碍等。 (二)小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外伤致人体解剖结构和生理功能损害,造成器官部分缺失或轻度畸形,伴有轻度功能障碍或无功能障碍,无任何医疗依赖。生活完全能够自理,能参加大多数劳动,对某种专长劳动对功能有一定影响。例如一指缺失、踝关节功能轻度障碍,一耳听力下降、一眼低视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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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以下标准的,可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等;长期重度呼吸困难;心功能长期在三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小于等于50%;各种难治愈的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等。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国家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计算,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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