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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不同意离婚,坚持离婚的一方可向另一方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方要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的,那么想离婚的一方可以单方面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然后起草起诉状,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再向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由法院决定是否受理案件。法院受理案件后,向对方发送起诉状副本。然后法院排期并向双方发送传票。双方可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参与开庭审理。最后法院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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