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是指车辆行为人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碾轧、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相应责任的情形。 交通肇事所致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符合刑法中交通肇事罪规定的定罪条件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法律责任。那么法律对于此类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肇事案件的处理,在定罪量刑上究竟有哪些具体的规定呢?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再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依照《刑法》第113条的规定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以上的;重伤一人以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的数额,起点在三万元至六万元之间的。(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二人以上死亡;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的数额,起点在六万元至十万元之间的。(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符合上述(一)或(二)的规定,按照(一)或(二)的规定从重处罚:犯交通肇事罪,畏罪潜逃,或有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或隐瞒事故真相,嫁祸于人的;酒后驾车的;驾驶无牌照车辆的;明知机动车辆关键部件失灵仍然驾驶的;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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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构成是,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大损失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为故意。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该条解决交通肇事罪的主体问题,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不仅包括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有时还包括非交通运输人员(如第五条第二款中的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承包人、机动车乘车人、甚至行人等)。 根据国务院于1988年3月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条有关“凡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的规定,交通肇事行为的主体范围十分宽泛。从实际发生的交通肇事案件看,使用各种机动、非机动交通工具肇事的情形较为普遍,因行人违章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也时有发生,给公民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危害。鉴于修订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将交通肇事罪主体扩大为一般主体,因此,《解释》第一条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析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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