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必须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夫妻分居,有客观原因造成的、感情不和造成的、以及双方自愿协议分居的等多种情况。比如,夫妻分别在两地工作,因相隔遥远而没有同居条件。这种夫妻分居,并不是因感情不和而造成的,即使分居的时间再长,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应准予离婚的情形。 有些夫妻,他们感情尚好,也不愿离婚,但由于某种原因,自愿实行分居。这种情况,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应准予离婚的条件。 作为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必须是因夫妻感情出现问题,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厌恶而造成的分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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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离婚的条件如下: 1、必须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2、分居必须是连续的,且已满两年,不能累计。 3、夫妻分居的实质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 4、夫妻双方感情破裂。
夫妻分居离婚条件有哪些: 1、必须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2、分居必须是连续的,且已满两年,不能累计。 3、夫妻分居的实质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 4、“夫妻分居满两年”须以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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