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男,壮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XXXXXXXX被诉人:XXX职务:经理住所地:XX市XXXX5号请求事项1、请求被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XXX元并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XXX元;2、请求被诉人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XXX元;事实和理由申诉人与被诉人于XXXX年XX月XX日达成了劳动协议,申诉人到被诉人处开始工作,工种为施工员。申诉人自工作以来一直勤勤恳恳工作,认真履行公司的规章制度。XXXX年由于申诉人工作积极、认真、负责,得到公司和同事的好评并荣获公司年度优秀工作者奖。XXXX年XX月XX日单方解除了与包括申诉人在内的20多名职工的劳动关系,被诉人单方作出解除时没有提前30日通知申诉人等人,也未向申诉人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综上所述,申诉人认为被诉人的行为已侵犯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已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故向贵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此致X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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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 (二)项的规定,被诉人应当向申诉人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 3、被诉人违法解除与申诉人的劳动关系,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申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被诉人对违法解除与申诉人的劳动关系的事实已认可,其称已经支付了申诉人经济补偿金,但未提供申诉人签字领取经济补偿金的相应证据,故其答辩不能被采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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