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不包括,但是要根据误工之前的工资收入状况而定,最主要的是看你证据。根据法律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1、误工费的概念,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 2、误工费的赔偿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0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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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工资收入包括奖金。抚养费按其月总收入计算,这里的“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因事故受到人身损害从而不能正常工作、劳动而发生的可期待财产利益的损失。从误工费的概念来看,误工费是不能正常工作减少的收入,是一种期待利益。虽然在多数情况下工资构成了误工损失中的主要部分,但是也不能把误工费和工资损失完全画等号,这样既不符合社会生活现实情况也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侵权法的财产赔偿原则是赔偿直接损失,期待利益从性质上看应属于直接损失而非间接损失,工资和奖金同属期待利益,只是可期待的强弱程度有所不同,在侵权事实及相应的因果关系存在的情况下,不能因为可期待程度偏弱就不予赔偿。对于奖金和年终奖这类期待利益,应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法官应遵循法官职业道德,根据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谨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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