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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第五 十五、五十六条规定以及《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依法承担下列责任: (1)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患者或家属经济损失。各项赔偿项目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已有详细规定,可以对号入座。具体数额的确定,患方可以通过卫生行政部门调解确定,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确定。各项赔偿项目确定后一次性支付,赔偿结束后不得再反悔。 (2)行政责任:对于医疗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于发生医疗事故的人员,卫生行政部门或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3)刑事责任: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生医疗事故,医生负有责任的,承担以下责任: 1、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2、构成医疗事故罪(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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