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为10元至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1万元的,超过部分按1%交纳。 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由原告预交。预交确有困难的,可以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经人民法院再次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用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般民事案件审结时,诉讼费用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但是离婚案件审结时,诉讼费用的负担,则由人民法院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当事人根据人民法院的决定,负担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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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元至300元不等的诉讼费是当事人在提起离婚诉讼时一般需要缴纳的,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具体根据案件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离婚诉讼费的标准分两种情况: 1、如果不涉及财产分割的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不等。 2、如果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需要另行交纳;如果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的比例交纳。撤诉或者和解的诉讼费可以减半。 《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离婚案件案件受理费用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不等。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需要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的比例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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