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关于合同效力的问题,合同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的约束力。对于合同效力的含义,应从以下三方面来理解:第一,合同效力是合同本身的强制力,表现为对合同的自觉遵守和不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责任乃至制裁。合同的目的是通过履行而实现的。在履行中,当事人对合同义务的遵守,其根本动因不在于合同利益的驱使、诚实信用等道德因素,而在于合同的强制力;同时,不履行合同义务,一定会产生相应的责任,并因此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第二,合同效力是一种法律保护力,合同和合同权利是依靠法律的保护力维持的。依法成立的合同本身,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涉及非法侵害;合同和合同权利的实现,均受国家法律的保护。由此说来,不被法律保护的合同,不可能存在合同效力的问题。第三,合同效力,实际上是合同的实效力。合同实效力,是实现合同目的的确定性。合同目的实现,包括对合同遵守的必然性和对违反合同制裁的必然性。如果能够做到履行合同义务、实现合同权利,则说明该合同是有实效的。每个合同失去了实效力并不一定意味着失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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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效期内,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主要表现为: 1、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合同义务; 3、当事人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一定的合同外义务,不得恶意影响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不得损害附期限法律行为的期限利益等。
合同章有代表合同的效力。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一般而言,合同专用章、行政章都能作为合同章,使用合同章签订的合同,且没有违反公司的相关规定的,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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