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于明年3月15日实施,消费者网购商品有权在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退货,一些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除外。包括: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也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法律为您介绍相关法律条文: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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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以无质量瑕疵理由拒绝退货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只有在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购买商品时,方可享受七日退换。对于商场购买的商品,在商品或者服务符合质量要求的情况下,是不适用七日内退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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