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当事人是否享有遗产继承权的证明活动。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应当到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如果若干个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同一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当共同到公证处提出申请。申请时,当事人应递交公证申请书,同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工作证、身份证、户口簿等。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有关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尸体火化证明书、或有关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如果被继承人是被宣告死亡的人,当事人应提交人民法院关于宣告死亡判决书。被继承人所留遗产的产权证明,如房产所有权证书、银行存款单、股票号码与数额等。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的,当事人应提交遗嘱原件。当事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证明代位继承人申办公证的,还应提供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以及本人与继承人关系的证明。公证机关办理继承权公证,应当重点审査: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地点、死因,以及所留遗产的范围、种类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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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继承权公证需要提交本人身份证、财产权属证、与被继承人关系证明、公证申请书等相关材料。注意事项包括: 1、如果办理遗嘱继承的,需要当事人提供遗嘱原件; 2、申请公证应当去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 3、办理继承权公证的其他注意事项。
办理继承权公证需要以下材料: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介绍信;被继承人死亡证明;继承遗产的产权证明;被继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况证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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