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责任人主观过错的程度不同,可能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也就不同。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的发生给受害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责任人首先要承担赔偿受害人损失的民事责任,这种责任根据过错大小可以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机动车一般都有第三者责任保险,发生交通事故后,在赔付问题上,保险公司有先予支付的义务;不足的部分由有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支付;机动车驾驶员无支付能力的,由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来支付(有关部门正在制定该基金支付办法)。但如果是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责任人要承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责任,但交通肇事逃逸的,则要承担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刑事责任,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承担七年以上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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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事故时车主承担主要责任的情况有:车辆进行承包、租赁,在此期间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雇佣司机开车发生事故的;肇事司机是执行单位任务过程中发生事故。
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有: 1、出售车辆未过户,登记车主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被盗车辆肇事,车主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买方分期付款购车,卖方保留所有权,车主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机动车交付修理厂修理,修理工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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