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审判实践中,离婚案件缺席审理最常见的有两种情形:一种是被告下落不明而采用公告送达缺席审理;另一种是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缺席审理。二、离婚案件缺席审理的弊端 1、双方感情是否破裂难以查明。 2、财产及债权债务状况难以查明。原告在庭审中提供的财产情况,可能有遗产,因为对被告在下落不明期间所得的财产,原告不知情,亦无法查清,更不能提供证据证明。3、子女抚养问题难。缺席审理时,夫妻双方不能就子女跟谁生活及抚养费的承担等问题进行协商。当原告不同意抚养子女,对被告公告送达缺席审理时,若判决由原告抚养,而被告又下落不明,对原告来说是不轻的负担,且对原告不公平;若判决由被告抚养,而其又下落不明,子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的保护,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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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一般不适用缺席判决,在一方当事人经人民法院两次传唤后,仍然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可以通过司法拘传的方式强制其到庭并接受询问。如果适用缺席判决的,缺席方将对于子女抚养权问题、双方债权债务、财产分割等方面的判决承担不利后果。
缺席判决也会受到相应的处罚。离婚案件属于解除夫妻身份关系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根据身份关系不得代理的原则,离婚诉讼只能由婚姻当事人本人亲为。因此,离婚案件能否适用缺席判决,法律有明确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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