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能否被法院强制执行,一直是司法界争论的热点问题。有人认为,公积金属公民个人财产,在法律未禁止情况下可以被强制执行。有人认为,公积金作为保障公民住房权利的专项基金,应该专款专用,不应被强制执行。根据相关条例,公积金属公民个人财产,在法律未禁止情况下,可以被强制执行。因为,《条例》没有规定住房公积金不得执行,司法解释也没有相关规定。《条例》对住房公积金使用的限制,只是为了保证其用于居住条件改善目的的实现。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所以,在一定程度上,住房公积金可以被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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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以执行公积金的情况,具体如下:被执行人退休的;被执行人出境定居的;申请执行人为孤寡老人、孤儿、农村五保户、农村和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等;执行标的属于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农民工工资、人身损害赔偿金或执行涉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等特殊困难群体的。
强制执行一般是在相关的规定或者处罚有人不认可,不执行的情况下,法院进行的措施,保证相关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障和赔偿。法院在进行强制执行的情况下一定要分析好当前的情形和收集可靠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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