扰乱法庭秩序罪在刑法中的规定:刑法条文规定第三百零九条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相关法律]《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来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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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法庭秩序罪的构成要件有: 1、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这里的聚众哄闹,是指聚集多人在法庭内外起哄、喧闹,干扰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 冲击法庭,是指未被法庭允许参加庭审活动和旁听人员强行冲进法庭,向法庭投掷石块或者在法庭进行破坏等。 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殴打正在法庭上执行公务的审判人员、公诉人、法警、书记员等。 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是指造成法庭秩序严重混乱,致使案件无法继续正常审理,或者案件审理被迫中断等。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扰乱法庭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扰乱法庭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法院量刑会综合考虑犯罪动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是否累犯、有无自首、立功等从轻减轻情节,以及当事人的认罪态度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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