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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2、具有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3、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4、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5、具有被盗抢嫌疑的。 6、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7、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8、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交警应当在扣留车辆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车辆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交通事故车辆被扣有期限。公安机关扣押事故相关物品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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