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辞退补偿标准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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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一、协商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补偿金额。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二、是劳动合同的非过错终止,即劳动者本人没有过错,但由于主客观原因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在解除劳动关系前多付给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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