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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的确定: 1.级别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原则上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 2.地域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起诉离婚的,原则上应到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立案起诉。 二、起诉离婚的,原告一般需要向法院提交起诉书以及下面材料: (1)原告方的身份证原件; (2)双方夫妻关系的证明(结婚证或者婚姻登记机关开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明(财产清单等,在开庭时再提交也可以); (4)有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子女的出生证明、户口簿。
内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的,应当出具下列证件: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办理离婚登记的,除应当出具上述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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