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持卡人的信用卡遗失、被盗或信用卡与身份证一起遗失、被盗,而拾得或盗得信用卡的人用信用卡恶意透支取现或到特约商店恶意透支购物消费就属于非持卡人恶意透支。对于其所造成的损失如何合理承担,是一个涉及到如何协调和保护各方当事人(即持卡人、银行、特约商店、担保人)利益的问题。自然,从根本上说,责任应由非持卡人,即恶意透支人来承担,但是,当非持卡人无法找到时,这种损失就只能根据过错的大小程度由上述四方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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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负有责任,自身也负有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银行卡被盗刷冒用引发纠纷的,卡主业主向银行索赔的,应当承担以下举证责任。 1、出示真实的银行卡,证明真实的银行卡一直在自己手中。 2、证明刷卡不是自己所为。提请公安机关调取监控录像证明取款人不是自己,或提供证据证明当时自己不在该地。 3、公安机关有银行自动取款机或周围设施被犯罪分子做过手脚的侦察记录。 4、掌握银行拒绝支付被盗刷款项的证据。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上有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受害者要向银行索赔,应该出示相应的证据,否则将无法索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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