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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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罚标准如下:醉酒驾车扣押驾照六个月,并处罚金;多次被查出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罚金,吊销驾照;醉酒驾车且造成相应后果的,吊销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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