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共有出售纠纷如何解决,实践中,经常会有房屋共有人,以其他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为由,主张其他共有人对外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对此问题,应区别不同的情形分别处理: 1、一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仅为出卖人一人的,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系房屋的完全权利人,其与出卖人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但如有证据证明买受人存有过错,与出卖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除外。 2、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为数人的,基于部分共同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定,在其他权利人事后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效;但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有代理权,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应确认买卖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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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权人擅自出卖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一般来讲只要买受人支付了合理的购买房屋价格,就可以构成善意取得。如构成善意取得,那么房屋买卖合同就有效,不得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善意取得人返还共有房屋。
共有房产一方擅自卖房的卖房行为是无效的。因为法律规定,对于共有房屋进行处分时应当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如果是按份共有的,需要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 房屋买卖行为无效的,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赔偿自己因此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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