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67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但部分犯人自首后依然有判处死刑的可能。如果对自首后的犯罪嫌疑人过于普遍地从宽处罚会产生弊病,与预防犯罪的目的相悖,尤其是对社会危害大的罪名。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般自首--刑法) 2、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特别自首/准自首--刑法) 3、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特别自首/准自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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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可以向以下单位或个人投案自首: 一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 二是其所在单位; 三是城乡基层组织; 四是以上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员。
犯罪嫌疑人被抓后可以自首,但是针对的不是本次案件,而是要交代自己和本案无关的另一个犯罪案件。比如犯罪嫌疑人因为杀人而被抓捕,但是在抓获期间主动供述了多年前其曾经拐卖过儿童,并且告知公安机关儿童卖到了哪里,那么这样也算自首,可以相应地从轻或者减轻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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