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对于一方既没有对财产状况进行隐瞒,也没有欺诈胁迫等情形,也不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行为时,而在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财产遗漏处理的,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当事人明知或应当知道该财产的存在和实际占有状况,却不提出分割要求的,应视为其默认对方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放弃分割要求。如果当事人确实不知道该财产存在,而导致当事人未提出分割请求,引起遗漏分割的,应依法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该诉讼时效应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项财产如公司股权的存在开始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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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离婚财产判决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时间一般是在收到判决书的十五日之内,如果超过这个时间,那判决已经生效,就不可以在上诉了,就只能执行判决。
离婚财产分割之后对方不给自己财产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离婚协议财产分割的部分合法有效,并要求对方履行离婚协议,如法院判决后,对方拒不执行判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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