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收养子女落户具备的条件及所需的证明材料: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1)收养人的书面申请,县(团)级单位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2)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 (3)收养人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一份; (4)市(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无生育能力诊断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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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资料 1、民政局颁发的《收养证》原件、《收养儿童证明》; 2、收养人申请、单位证明; 3、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4、收养人单位出具的《收养人有关情况证明》; 5、收养子女计划证明; 6、捡拾地派出所出具的弃婴或儿童报案证明或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关系证明
收养子女的收养人应具备下列条件:没有子女;有能力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没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此外,除上述外,独身男收养的女孩还应与被收养人的年龄相差四十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龄人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办理收养登记,并发给收养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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