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在法院执行时,无法联系上被执行人及家人的,说明被执行人及家人并不住在该房屋内,另有住处,不能证明被执行人的唯一的一套住房,可以依法执行。 2、如果确实是唯一的一套住房的,仍可以由法院依法通过评估、拍卖的方式,依法处分该房屋,所得款在执行限额内作为执行款交给申请人,余款扣除执行费用和评估、拍卖、公告等费用后,仍归被执行人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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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后三个月左右会拍卖房子。欠债人无力偿还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申请由法院强制回收房子进行拍卖,以此偿还债务。判决强制执行拍卖的需要三个月左右召开拍卖会,一般不超过6个月的执行期限。
判决生效后,原告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就可以拍卖房子。从起诉到拍卖,正常走下来,要一两年左右。 法院执行房屋时,需要有以下程序: 1、在拍卖前,会查封相应房屋,然后会有专业人士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只有确定房屋价值才能够正式进入拍卖程序。 2、拍卖时无人竞价或者是竞买人的价格应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是其他执行债权人若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出抵债。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是竞买人的应价低于保留价的,应当于六十日内再次进行拍卖。 3、第三次拍卖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未成功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的拍卖。 另外,法院查封裁定书、评估报告、拍卖裁定书都需要送达双方当事人,这也需要时间。 如果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需要公告送达,公告期限是两个月,最大的不确定性就在这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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