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还规定,经销下列产品经指出不予改正的,即视为经销伪劣商品: (1)无检验合格证或无有关单位允许销售证明的; (2)内销商品未用中文标明商品名称、生产者和产地(重要工业品未标明厂址)的; (3)限时使用而未标明失效时间的; (4)实施生产(制造)许可证管理而未标明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的; (5)按有关规定应用中文标明规格、等级、主要技术指标或成分、含量等而未标明的; (6)高档耐用消费品无中文使用说明的; (7)属处理品(含次品、等外品)而未在商品或包装的显著部位标明“处理品”字样的; (8)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而未标明有关标识和使用说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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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伪劣产品犯罪未遂的,应按下列量刑标准从轻或减轻判刑: 1、触犯本罪的,一般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2、销售额达到20-50万元的,处2-7年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达到50-200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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